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祐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景翔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道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敬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廉鈞 律師
- 再審被告
- 劉光華
鄭至峰
李光宗
李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祐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再審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已非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按,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當事人適格是否欠缺?如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當事人適格並未欠缺,因再審原告已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如法院判決將系爭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分歸再審原告,有無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將系爭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登記為再審原告所有之可能?均待釐清,本院認為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