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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伍逸康

再審原告
祐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景翔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廉鈞 律師
再審被告
劉光華

鄭至峰

李光宗

李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祐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再審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已非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按,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當事人適格是否欠缺?如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當事人適格並未欠缺,因再審原告已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如法院判決將系爭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分歸再審原告,有無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將系爭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登記為再審原告所有之可能?均待釐清,本院認為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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