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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確認調解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雅惠

原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被告
張雯華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2月1日函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此通知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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