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調解不成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蔡雅惠

  • 當事人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張雯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被 告 張雯華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 年2月1日函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此通知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稜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