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調解不成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楷爾生醫有限公司、張楷棋、張雯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被 告 張雯華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 年2月1日函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此通知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