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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劉廷寧
訴訟代理人
許景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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