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廷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劉廷寧 訴訟代理人 許景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