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文森、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謝東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劉文森 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0元(93,000元×12個月×5年,理由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42號裁定),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屬確認僱傭關係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應暫收第二審裁判費2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