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原告
- 劉文森
- 被告
-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東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0元(93,000元×12
個月×5年,理由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42號裁定
),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此部分屬確認僱傭關係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應暫收第二審裁判費2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