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梁恒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 林東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21,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 已繳聲請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6,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