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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

林東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21,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已繳聲請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6,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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