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顏慶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芃宥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520元〔計算式:(46,300+2,8 92)×5×12=2,951,5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