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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王仁美
原告
余欣檣
原告
張靖敏
原告
陳郭益
原告
杜伊巧
原告
林慧雯
原告
段妤蓁
原告
葉靖文
原告
蔡怡倩
原告
趙翊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法扶)
被告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被告
兆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文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新 北○○○○○○○○)
被告
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郭陳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郭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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