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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蘇正賢

原 告
王仁美
余欣檣
張靖敏
陳郭益
杜伊巧
林慧雯
段妤蓁
葉靖文
蔡怡倩
趙翊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法扶)
被 告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被 告
兆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文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新 北○○○○○○○○)
被 告
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郭陳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郭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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