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王仁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王仁美 余欣檣 張靖敏 陳郭益 杜伊巧 林慧雯 段妤蓁 葉靖文 蔡怡倩 趙翊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法扶) 被 告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被 告 兆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文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新 北○○○○○○○○) 被 告 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郭陳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郭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