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抗告人
- 周師傑
上列抗告人與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列抗告人與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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