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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大集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
高滄洋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孟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調解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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