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大集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高志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4號 原 告 大集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 高滄洋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孟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66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調解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