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
- 上訴人
-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育嫻即吳采真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育嫻即吳采真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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