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顏慶利
- 上訴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吳育嫻即吳采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被 上訴人 吳育嫻即吳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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