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巨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柏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7號 原 告 巨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樺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7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參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56號卷第11頁),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9萬9,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