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謝福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謝福安 黃鍠元 詹依燕 陳炳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秀嬋律師 被 告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蜀平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