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謝福安
- 上訴人
- 黃鍠元
- 上訴人
- 詹依燕
- 上訴人
- 陳炳宏
- 被上訴人
-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