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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劉蜀平

  • 上訴人
    謝福安黃鍠元詹依燕陳炳宏
  • 被上訴人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謝福安 黃鍠元 詹依燕 陳炳宏 被 上訴人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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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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