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李靜宜
- 原告黃全金
- 被告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5號 原 告 黃全金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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