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9號
- 原告
- 范文論
- 被告
- 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如被告不願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3,676元,因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總工資為843,6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3,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167元(計算式:9,250元×2/3=6,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83元(計算式:9,250-6,167=3,08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