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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5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淑卿

聲請人
陳培中
相對人
台灣寵物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已依法造具相對人資產負債表等文件,並同意擔任簿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向本院陳報相對人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尚在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1號審查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認明確,則於本院尚未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前,即尚難認已經清算完結。是聲請人於本院尚未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前,即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應俟本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後,再行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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