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8號
- 聲請人
- Yvan Bertolina(貝托納)
- 代理人
- 曾怡敏律師
- 相對人
- 極點全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管10年,其保管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院指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相對人極點全局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相對人全體股東選任曾鳳君為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相對人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極點全局有限公司係以有限公司型態組織成立,自應適用前揭規定,即清算完結後,其簿冊保管人產生方式係由股東過半數同意選認之即可,洵無向本院聲請指定保管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