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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8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Yvan Bertolina(貝托納)
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
相對人
極點全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管10年,其保管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院指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相對人極點全局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相對人全體股東選任曾鳳君為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相對人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極點全局有限公司係以有限公司型態組織成立,自應適用前揭規定,即清算完結後,其簿冊保管人產生方式係由股東過半數同意選認之即可,洵無向本院聲請指定保管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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