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謝慧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謝慧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宏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迄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