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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6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薇

聲請人
陳宥妘
相對人
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31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陳一華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嗣相對人已於112年6月20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之清算人陳一華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是簿冊保管人之指定,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為前提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陳一華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事件,因其聲請尚有資料未補齊之情形,本院迄未核備陳一華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乙情,有索引卡查詢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3頁),則相對人於本院尚未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前,即尚難認已清算完結。聲請人提出相對人112年6月9日股東臨時會通知書,上載訂於112年6月20日開會審議「相對人決議解散日之更正後財務報表承認案」、「相對人決算財務報表承認案」,認相對人於112年6月20日已清算完結,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於本院尚未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前,即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應俟本院為准予相對人清算完結之備查後,再行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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