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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田幸艷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東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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