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盧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東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幸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