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義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38號 相 對 人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圍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張筱涵、侯俞帆、陳皇泯、李宛蔆、蔡立興、謝易志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 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 一理由而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另按勞資爭議經調 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對於前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即明。準此,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末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復有規定。 二、查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經本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4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 對人負擔。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748,998元,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則依前開裁定諭知,聲請人依上開規定暫免繳交之聲請程序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