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婈、蔡承偉、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良溍、吳淑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蔡承偉 債 務 人 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段良溍 人 之5 債 務 人 吳淑芬 一、債務人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良溍、吳淑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良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