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張睦鑫、黃建榮即建榮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睦鑫 債 務 人 黃建榮即建榮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7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95元 黃建榮即建榮工程行 自民國112年03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45% 002 新臺幣421782元 黃建榮即建榮工程行 自民國111年1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95元 黃建榮即建榮工程行 自民國112年04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045% 002 新臺幣421782元 黃建榮即建榮工程行 自民國112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