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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債務人
楊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049號附表利息: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95885元 送千玉、楊璧如 自民國111年3月5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0.9%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15%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30日止 年息1.4%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95885元 送千玉、楊璧如 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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