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張筱琪、邱勇源即睿源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筱琪 債 務 人 邱勇源即睿源企業社 一、債務人邱勇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邱勇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務人邱勇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邱勇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邱勇源即睿源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邱勇源即睿源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