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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聲請人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大亞鐵寶股份有限公司 吳清源 玉山商業銀行 仁德分行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112年5月5日 136,857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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