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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聲請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5年1月於安南醫院投標案件繳交附表所示本票支票保證金,經案件結束需退回本行支票,安南醫院已遺失支票,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喪失經過」欄內記載「2016年於安南醫院投標案件繳交本行支票保證金,經案件結束需退回本行支票,安南醫院已遺失支票」,聲請人既自陳已將票據交付受款人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則聲請人即非票據權利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2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楊展岳 台中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臺南市立 安南醫院 105年1月14日 500,000元 YK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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