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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0號

陳報清算人就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聲請人
張高玉鳳

上列聲請人陳報協禾興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亦有明文。另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327條規定自明。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為相對人協禾興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召開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當日股東會紀錄及股東之簽到簿、公司股東名冊、資產負債表、以公告方式催告債權人行使權利之證明文件、公司章程等資料,經本院分別以民國(下同)112年2月18日、112年3月10日南院武民郡112年度司司字第20號函(下稱系爭補正通知)兩度通知補正,並分別於112年2月22日、112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處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補正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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