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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8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國盛  住嘉義縣○○鄉○○村○○○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竣紘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址設於嘉義縣梅山鄉,此有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在卷可參,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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