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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6515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聰直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育瑞即楊博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豐譽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利,並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投保資料。經查,上開第三人址設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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