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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12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育霖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群仁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每月於第三人宗財工程有限公司可領取之薪資債權,而該公司係設立登記在新竹市○○路○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單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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