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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5967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債權人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
代理人
黃偉哲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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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村和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力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司之投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一樓,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所載,則本件應為執行行為係在高雄市鳥松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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