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118號
- 債權人
- 青鋼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元籐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郵局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及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存款、租金等債權,其中部分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大安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