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阮思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10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阮思涵 阮思婷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歐眉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阮科銘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開始後,非經債權人為一定之必要行為或預納一定必要之執行費用,執行程序即不能進行。例如債權人不引導執行人員前往執行並至現場指封債務人之財產,查封拍賣程序即無法進行。又如查封後,不預納鑑價費、勘測費、登報費時,其鑑價拍賣等程序,亦無從實施。遇此情形,現行法並無使債權人生一定失權效果之規定,以致案件懸而不結,造成困擾。且目前實務上常有債權人於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後,因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預見拍賣所得金額不足清償其債權,遂對法院定期鑑價、測量、拍賣、命刊登新聞紙等執行處分,概不置理。若不增列使生失權效果之規定,不但造成法院遲延棄件日增,且無異容許債權人以終局執行名義,免供擔保而達長期凍結債務人財產之目的,對債務人亦不公平(參考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立法理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阮科銘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分別定期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及112年6月9日聲請人導往執行,並各於 112年4月20日及112年5月23日通知繳納聲請人鑑價費,上開通知業於112年4月24日、1 12年5月28日、112年4月24日及112年5月28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及第三人玉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文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鑑價費,且均未能引導執行人員前往執行並至現場指封債務人之財產,致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無從實施,依首揭法文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附表: 112年司執字021010號 財產所有人:阮科銘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玉井區 福德 960 75.99 全部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臺南市○○區○○街000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商用 一層: 37.56 二層: 51.56 騎樓: 12 合計: 101.12 陽台:2.64 全部 備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