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32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竝昇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傅文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俊男即永騰工程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不能進行執行程序時,執行法院得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陳俊男即永騰工程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函請聲請人於112年7月13日導往現場執行,該通知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並未於上開期日導往執行,本院復於112年7月31日第二次函請聲請人於112年8月17日導往現場執行,該通知已於112年8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於上開期日導往執行,以致本院無法完成不動產之查封揭示,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關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並於裁定確定後,由本院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司執字023254號 財產所有人:陳俊男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麻豆區 五王 247 64.90 4分之1 備考 重測前為麻豆段379-17地號 2 臺南市 麻豆區 五王 248 166.56 4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