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3854號
- 債權人
- 宋茜蒂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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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對第三人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第三人陳報係位於新竹縣○○○○區○○○路00號,且債務人之薪資現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41號(文股)執行事件執行中,此有第三人陳報狀影本一份在卷可參,故本件應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合併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上開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