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宋茜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3854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對第三人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第三人陳報係位於新竹縣○○○○區○○○路00號,且 債務人之薪資現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41號(文股)執行事件執行中,此有第三人陳報狀影本一份 在卷可參,故本件應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合併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上開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