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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4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債權人
楊忠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哲瑋即劉清松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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