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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64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債權人
富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MALLARI MELVIN MANALANSAN(梅爾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及MALLARI MELVIN MANALANSAN(梅爾文)對第三人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因債務人債務人TUDLA JONATHANPACLE(喬納森)前他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854號執行事件為執行,於該案核發扣押命令後,第三人陳報係位於新竹縣○○○○區○○○路00號,且債務人TUDLA JONATHAN PACLE(喬納森)之薪資現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41號(文股)執行事件執行中,此有第三人112年3月9日陳報狀影本一份在卷可參,故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及合併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上開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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