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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
    佰洋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7386號 債 權 人 佰洋投資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睿謹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公司登記地址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地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各一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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