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9350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債 務 人 朱奕地即鵬葳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係以查無債務人財產為由請求本院換發債權憑證,故尚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適用。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