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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22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債權人
吳宥萱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顏廷銓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顏廷銓於第三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設於彰化縣鹿港鎮。此亦經本院職權調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即臻顯灼。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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