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總鑫精品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5258號 債 權 人 總鑫精品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婉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曾子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