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058號
- 債 權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住同上
- 代 理 人 許雅綺 住○○市○○區○○路000號5樓
- 債 務 人
- 劉冠億即劉伯溫台南金華豆漿
-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高樹鄉,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