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2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原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61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債 務 人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本院遂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規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繳納執行費新台 幣1,000元,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4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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