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403號
- 債 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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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周建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盈璇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是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債權人應於執行名義範圍內,具體表明請求執行之金額,此為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亦未於書狀表明聲請執行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於112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