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45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袁明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龍裕交通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及保險投保資料,惟全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債務人對第三人有薪資債權存在,且經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未曾在該第三人處所有勞保投保紀錄,故該部分不予執行,是本件本院無執行標的。又相對人住所係在桃園市八德區,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