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1872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張勍 債 務 人 楊灃宗即楊雅盛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楊琇茹即楊雅盛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楊灃宗即楊雅盛之繼承人對第三人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泳達工程行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對繼承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依其外觀為形式審查,確認該財產非屬遺產而係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者,即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95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楊灃宗即楊雅盛之繼承人對於第三人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泳達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依該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楊灃宗僅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雅盛之遺產範圍內,對債權人負給付責任,債務人楊灃宗對於第三人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泳達工程行之薪資債權,依外觀為形式審查,即可認顯非楊雅盛之遺產,而為債務人楊灃宗之固有財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就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