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63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御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惟第三人公司係設立登記在臺北市大安區,有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