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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號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聲請人
丙○○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相對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丁○○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又該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未成年人甲○○之生母乙○○與其前配偶丁○○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懷有未成年人甲○○,未成年人甲○○因而依法受婚生推定為丁○○之子女,然未成年人甲○○乃係生母乙○○與聲請人所生,丁○○與未成年人甲○○並未具有真實血緣關係,是未成年人甲○○對丁○○有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之必要;又未成年人甲○○之生母乙○○自未成年人甲○○出生後,即將未成年人甲○○交由聲請人扶養,且迄今行蹤不明,事實上無法行使代理權。又其法律上推定生父丁○○既為未成年人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之對造,顯有事實上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事。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真實血緣之父親,且自幼撫育未成年人甲○○,彼此關係密切,應能確實保障未成年人甲○○之訴訟權益,在法律上為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上開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未成年人甲○○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NA基因圖譜以為釋明。未成年人甲○○為確認其身分關係,確有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之必要,而生母乙○○事實上無法行使代理權,推定生父丁○○於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中又與未成年人之利益相反,均不能行使代理權,是以,為維護未成年人之權益,確有依前揭規定為未成年人甲○○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人丙○○有意願擔任未成年人甲○○之特別代理人等語,又無不適合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情形,爰選任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對丁○○提起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